近日
闵行法院发布公告
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旻与被执行人陈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明星未履行(2024)沪011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本金100,368.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陈佳旻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陈明星,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石梅村委会乌石村三队0220号。身份证号:46000619881105****。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761,联系人:钱昕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0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廷玉与被执行人谢善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善明未履行(2023)沪0112民初540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862,500元。经申请执行人黄廷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谢善明,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大徐镇塔幢村8号392户,身份证号码:33022519650515****。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15%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5%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6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23,联系人:陈声雷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信息请见↓
图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陈依婷
初审:岳顺顺
复审:何婷婷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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